安徽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范省屬企業擔保行為,有效控制擔保風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省屬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和控股企業(以下統稱子企業)的擔保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擔保行為是指省屬企業或子企業以其信用或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行為。包括省屬企業對所屬子企業以及所屬子企業之間的對內擔保、省屬企業之間以及省屬企業對非省屬企業的對外擔保。
本辦法所稱的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
第四條 擔保活動必須遵循審慎安全、合法合規、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擔保行為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擔保管理相關規定;
(二)審批省屬企業對非省屬企業的擔保事項;
(三)對省屬企業的擔保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四)法律、法規及省屬企業章程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省屬企業對擔保行為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集團公司對內和對外擔保事項,其中對非省屬企業擔保事項應報省國資委審批,對境外子企業擔保事項應報省國資委備案;
(二)建立擔保事項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辦公會)統一決策、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機制;
(三)制定企業擔保管理辦法,報省國資委備案;
(四)負責集團公司擔保事項的風險管控,及時收集匯總和分析擔保信息,建立擔保事項風險防范和預警機制;
(五)定期向省國資委報告本企業及子企業擔保情況和風險分析。
第三章 擔保對象和范圍
第七條 省屬企業可以為其子企業提供擔保,但原則上不為境外子企業擔保。確需為境外子企業擔保的,報省國資委備案前企業應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取得一致同意。
不得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提供擔保。
第八條 省屬企業應嚴格管理子企業之間擔保,規范程序,并統一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辦公會)決定。
第九條 省屬企業之間有業務往來并簽署互保協議的,提供擔保的省屬企業董事會(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辦公會)會議取得一致同意后可以提供擔保,但不得為其子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條 省屬企業原則上不得對非省屬企業提供擔保,特殊情況需要提供擔保的,報省國資委審批前企業應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取得一致同意。
第十一條 原則上不得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提供擔保:
(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的;
(二)資不抵債的;
(三)存在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不良記錄的;
(四)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經濟案件或破產訴訟的;
(五)擔保項目風險大或經濟效益不明顯的;
(六)擬以短期資金投資于長期項目的;
(七)企業擬關、停、并、轉或清算破產的;
(八)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
擔保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累計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80%。
省屬企業為省屬企業提供擔保的,對同一被擔保人累計擔保余額不得超過擔保人上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20%;為非省屬企業提供擔保的,對同一被擔保人累計擔保余額不得超過擔保人上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對所屬子企業提供擔保的,原則上應按持股比例與其他股東共同承擔擔保責任,累計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子企業的凈資產。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提供保證擔保的,應以一般保證為主。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對外擔保的,應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合同簽訂并辦理必須的登記手續前,省屬企業不得提供擔保。
省屬企業應以審慎的原則,依據風險程度和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等因素確定反擔保方式。提供非保證方式對外擔保的不得接受保證方式反擔保。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在審查擔保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對擔保項目進行風險測評的基礎上,按下列程序辦理擔保事項:
(一)財務部門編制擔保業務審批報告書,并簽署意見;
(二)財務部門對擬擔保事項和擬簽訂的擔保文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三)企業總會計師或企業分管領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對擔保事項簽署審查意見;
(四)企業董事會(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報省國資委審批的擔保事項,需提交下列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擔保文件;
(二)同意提供擔保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辦公會)會議決議;
(三)擔保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和被擔保人近三年審計報告;
(四)擔保風險評估的法律意見書;
(五)被擔保人股東會或其授權董事會同意的主債務合同和請求擔保的有關決議,合同及有關決議應有明確的擔保金額、期限及貸款資金使用說明;
(六)被擔保人的還款計劃、方式及資金來源;
(七)反擔保的有關材料(反擔保形式、期限、財產狀況)。反擔保形式為抵押、質押等物權反擔保的,應提交抵押或質押財產權屬憑證(載明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等狀況)。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下列擔保管理制度:
(一)建立省屬企業擔保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人,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責任和分管領導的直接責任;
(二)建立擔保事項臺賬制度,詳細記錄擔保對象、金額、期限、用于抵押、質押的財產、權利情況和其他相關事項,定期進行監測分析報告;
(三)建立完善擔保風險預警制度,適時監控擔保資金的使用狀況、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及償債責任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啟動預警機制,采取應對措施;
(四)建立擔保事項的定期報告制度。每半年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省屬企業應將本企業及子企業擔保情況和擔保風險管控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省國資委報告,并送監事會。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現下列情形的,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責令相關企業限期整改。
(一)違規提供擔保的;
(二)出現擔保風險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未按本辦法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定期向省國資委和監事會報送集團公司擔保情況報告的。
發生上述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根據企業干部管理權限和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提醒、函詢和誡勉、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等組織處理,并將有關情況作為領導干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追究相關責任人賠償責任,視情節輕重相應扣減個人年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人員與相關企業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證材料的,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并不再選擇其從事相關業務。涉嫌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省國資委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上市公司、金融機構擔保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專業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省屬企業辦理有追索權保理業務的擔保事項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原《安徽省省屬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皖國資產權〔2011〕8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