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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

安徽省省屬企業實施法律意見書制度的若干規定

為了加強省屬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和重大經濟活動的法律審核論證,推進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378號令)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6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應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執行法律意見書制度并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相應的法律審核論證工作機制。
   (二)本規定所稱法律意見書,是指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在從事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企業法律事務過程中,就有關問題以書面形式向企業領導、決策機構或上級單位提供法律依據、做出法律解釋、進行法律審查、分析法律風險、提出法律建議或解決方案的法律文書。
   (三)省屬企業應當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確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及工作內容,確保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

    二、法律審核論證

   (四)省屬企業應將下列事項納入法律審核論證的范圍,提出法律意見:
    1、重大生產經營決策;
    2、訂立重要合同;
    3、制訂(定)、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
    4、公司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及改制、重組、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等重大事項;
    5、投融資、擔保、產權轉讓、招投標、重大資產處置等重大經濟活動;
    6、處理重大法律糾紛;
    7、其他應當進行法律論證的事項。

    實施法律審核,應當對審核事項所涉及的主體、程序、內容等事項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核。對前款第二至六項所列事項進行法律審核時,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其它事項必要時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

   (五)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法律事務的企業負責人應當組織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對前項所列事項進行法律論證,提出法律意見,必要時應由上述機構派員參加重大項目的談判、簽約及相關法律文書的擬定。
   (六)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法律事務的企業負責人參加或列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及各類經營決策會議時,應對重大經營決策獨立發表法律意見或建議,并在會議記錄中載明。
   (七)企業的重要合同、協議,未經法律審核或未通過法律審核,不得簽訂。公司章程或其它規章制度未經法律審核或未通過法律審核,不得提交相關會議審議或發布實施。

    三、法律意見書的基本要求

   (八)法律意見書應一事一議,格式規范,依據充分,分析透徹,表述準確,結論明確。一般格式如下:
    1、標題;
    2、主送對象;
    3、正文;
    4、附件;
    5、落款。
   (九)省屬企業法律意見書的封面、版式、字體等書面樣式應統一、規范。
   (十)法律意見書正文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問題事由,包括所要審核論證的事項、緣由及所掌握的信息資料;
    2、事實依據,包括相關事實狀況、證據材料及盡職調查的情況;
    3、法律依據,包括應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4、法律論證,包括對相關問題運用法律規范所進行的分析、闡述和論證;
    5、結論性意見或建議,包括審查結果、對現有狀況及可能狀況的判斷、存在的風險、同意或否決意見、處理建議、注意事項等;
    6、需要說明的附帶事項。
   (十一)法律意見書的附件一般應包括相關證據資料、法律文書或規范性文件等為法律審核論證提供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必要的書面材料。
   (十二)法律意見書由承辦該審核事務的企業法律顧問擬制,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復核并加蓋部門公章。按照相關規定必須由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應由外聘律師制作,并以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名義出具。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選聘法律服務機構,并對其提供的法律服務進行協調和監督。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可以對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提出不同意見,供企業領導、決策機構和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參考。
   (十三)省屬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外聘法律服務機構起草法律意見書,根據授權可以查閱本企業相關資料、了解情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及人員應給予積極配合。
   (十四)法律事務機構應關注法律意見書的實施情況,總結經驗教訓,并負責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法律意見書進行立卷歸檔,以備查閱。

    四、報送省國資委的法律意見書

   (十五)省屬企業報送下列須經省國資委審核或批準的事項,應當事先進行法律審核論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否則省國資委不予受理:
    1、省屬企業和重要子企業的改制方案;
    2、公司及所屬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擔保、非主業及境外投資、股權投資等重大事項,公司章程制訂與修改;
    3、企業及所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4、省屬企業發行各類債券等重大融資項目;
    5、企業及所屬企業核銷資產損失項目;
    6、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其他事項。
   (十六)報送省國資委的法律意見書,除一般格式、內容外,還應當重點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論證,分析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與控制措施,并有明確的結論(應當重點論證的具體事項見附件)。
   (十七)報送省國資委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總法律顧問簽署意見;暫未設置總法律顧問的,由分管法律事務的企業負責人簽署意見。

    五、監督管理
   (十八)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九)省屬企業應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和執行法律意見書制度,因不建立或不規范執行法律意見書制度,導致產生重大法律風險、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引發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省國資委依據情節,依法追究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責任。
   (二十)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法律事務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法律顧問應恪盡職守,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法律審核論證。

    法律意見書存在明顯瑕疵、遺漏重要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等,導致決策出現錯誤、引發重大法律風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國有資產損失的,由企業依法追究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和經辦企業法律顧問的責任,并由省國資委根據情節依法追究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法律事務的企業負責人責任。

   (二十一)外聘法律服務機構提供的法律意見書出現前項情形的,按照企業與外聘法律服務機構簽訂的合同約定執行,并由企業向有關部門反映。
六、附則
   (二十二)省屬企業可以參照本規定,依法制定所屬企業實施法律意見書工作制度的相關規章制度,并監督其執行。
   (二十三)本規定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二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法律意見書應當重點論證的事項

    一、報送改制方案附帶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以下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論證:

  1、企業改制的形式;
  2、改制企業的主體資格;
  3、企業資產處置,債權債務處理方式;
  4、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5、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對職工安置方案的表決情況;
    6、企業改制方案制訂、決策、批準程序,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情況;
  7、企業重大經濟糾紛和重大擔保事項;
    8、國有資產的流失風險。

    二、報送產權處置方案附帶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以下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論證:
  1、產權持有、占用單位的主體資格;
    2、受讓方的資格或應當具備的條件;
    3、被處置產權(資產)是否存在權屬糾紛或法律障礙,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4、被處置產權(資產)涉及的企業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理;
    5、處置產權(資產)的內部決策和批準程序;
    6、報送的文件資料是否齊備有效。

    三、報送規定的核銷資產損失項目附帶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以下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論證:

    1、資產損失項目的實際情況;
    2、審核確認資產損失項目的法律及政策依據;
    3、該債權(投資)所有人的主體資格;
    4、相關責任人員和涉及單位的責任。

    四、報送重大投融資項目附帶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論證:

    1、投融資項目是否符合企業投融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2、項目投融資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股權結構變化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3、項目合作方的資產情況、資質背景、財務狀況、知識產權、重大事項等;
  4、有關合同協議、公司章程;
    5、省外、境外項目所在地與投融資有關的法律問題。

    五、報送公司章程附帶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論證:

    1、企業的責任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本;
    2、企業出資者及出資額;
    3、出資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職權;
  4、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設置,議事規則;
    5、經理層的設置及職責;
    6、公司章程的制訂、修改程序;
    7、應當由省國資委批準或決定的事項。

    報送公司章程修正案附帶的法律意見書,可以僅就修改內容進行審核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