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戰海峰
□ 本報通訊員 張潔瑤
近日,重慶市涪陵區法院對一起垃圾壓縮車駕駛員擅自傾倒垃圾滲濾液案進行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冉某東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冉某東賠償生態損害損失費4550元。
法院查明,冉某東系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垃圾壓縮車駕駛員。2021年6月,冉某東因武隆垃圾中轉站工作人員不愿意收車內垃圾箱中的垃圾滲濾液,曾向公司匯報反映,在沒有得到明確答復如何處理的情況下,擅自將垃圾箱中的滲濾液傾倒在武隆區白馬鎮六方坪社區788縣道上。2021年8月1日11時許,冉某東再次將垃圾滲濾液傾倒在前述地點,被群眾發現后駕車離開現場。案發后,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組織工人對傾倒垃圾滲濾液的土坑進行簡單處理,但無法處理已經滲漏到周圍的土壤部分。
經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采樣監測,滲濾液中鉻、鉛、鎘等多種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標準三倍以上。重慶市明鏡司法鑒定所專家審查后認為,冉某東傾倒垃圾滲濾液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所需賠償的金額為4550元。
涪陵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冉某東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冉某東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惡性、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社區評估意見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冉某東作為垃圾壓縮車的駕駛員,很清楚垃圾滲濾液直接傾倒在外環境導致污染環境的后果,其雖曾向單位反映過垃圾中轉站不收垃圾滲濾液的情況,但在未得到妥善解決意見的情況下,就自行傾倒垃圾滲濾液,造成環境污染,其行為應當以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