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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元的私教課不想繼續上,能要求退還剩下的錢嗎?

2019年4月6日,吳某某與東營市某健身公司簽訂《私教課程服務協議》,協議約定,私教課起止日期自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10月5日,私教課程單價為270/260/380元,課程費20000元;私教課程一經購買,不予退款。協議簽訂后,吳某某支付20000元私教費并獲贈2000元。吳某某于2019年至2021年接受私教培訓,共消費8960元,尚余預付款11040元(不含獲贈2000元)。

吳某某認為,受該健身公司更換私教以及吳某某搬家等原因,致使私教課未如期完成,故訴請解除協議,要求該健身公司退還私教費13040元。東營市某健身公司認為,其不存在違約行為,不同意解除協議,應當繼續履行。

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協議約定了消費者一經購買課程即不得退款,根據該約定,即便提供服務者存在違約行為或消費者對私教課程不滿意,也無法退款,上述約定限制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十六條規定認定無效。同時,吳某某雖主張該健身公司存在頻繁更換私教教練已構成違約,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且從協議約定來看,吳某某也未指定具體的私教教練,因此,沒有證據證明東營某健身公司在履行案涉協議中存在違約行為。

東營市某健身公司雖不存在違約行為,吳某某也沒有解除協議的正當理由,但并不表明該健身公司不應退款,還應考慮債務的具體性質加以綜合判斷?!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了合同僵局的處理原則,即在特定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請求終止合同,但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導致的損失,本案中,私教課程具有一定人身專屬性,不宜適用強制履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吳某某可以請求終止協議的履行。

關于退還費用數額問題,鑒于該健身公司在案涉協議履行中并無違約行為,綜合考慮協議價款、服務期限以及該健身公司應支付成本、可以獲得的利益等因素,從公平原則以及誠信原則角度出發,酌定該健身公司退還費用比例以60%為宜。同時,考慮到被告東營某健身公司并無違約行為,其贈送的2000元不應作為基數考慮。

據此,一審判決:一、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東營某健身公司于2019年4月6日簽訂的《私教課程服務協議》終止;二、被告東營某健身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吳某某費用6624元;三、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已生效。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人們對健康越來越重視,更有不少年輕人青睞于健身房、私教課。健身行業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糾紛。從司法實踐來看,通常情況下,此類糾紛的發生主要是經營者存在更換私教、停止營業等違約行為,此時處理較為簡單。但在經營者不存在違約行為,而消費者又沒有正當理由不愿意繼續履行剩余約定期限私教課程應如何處理,實務中較為鮮見。此類糾紛事關民生生活,在審理時應牢固樹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理念,注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平衡各方權利義務。在具體審理中,應把握以下法律適用:

一是私教服務協議屬于格式合同,應適用有關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對于《民法典》而言系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在前者沒有規定時,應當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十六條規定,本案協議有關“私教課程一經購買,不予退款”的約定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應當認定無效。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該約定無效,不影響協議其他內容的效力。該健身公司僅以該約定為由拒絕退款,沒有法律依據。

二是結合債務性質,應當賦予消費者終止協議權利。《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四十八條針對一些長期性合同在履行中出現僵局情形,規定了違約方在程序上享有起訴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也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包括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同時規定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減少或者免除?!睹穹ǖ洹凡⑽赐耆丈鲜鲆幎?,而是在第五百八十條規定了非金錢債務在特定情形下不能履行時,當事人可以終止而非解除合同,其中一項特定情形即為“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本案中,私教課程具有一定人身專屬性,在消費者沒有意愿繼續履行情形下,不宜適用強制履行的方式,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該健身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前提下,也應賦予吳某某終止協議的權利。

三是以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間作為協議終止時間。《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沒有規定具體終止時間。對此,實務與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應判決終止協議;一種認為應以起訴狀副本到達受送達人的時間作為協議終止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九條原則上確定了以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的時間作為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時間,本案中,因一審判決時該解釋尚未出臺,故直接依據第一種觀點判令協議終止。

四是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退費數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了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尤其是在確定可得利益時,要扣除相應履約成本,并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從公平和誠信原則角度綜合考量,在注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依法保護誠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能顧此失彼,傾斜保護。本案中,該健身公司并無違約行為,綜合考慮協議約定的單次課程價款、剩余課程次數以及該健身公司為繼續履行本應支付的成本、可得利益等因素,法院酌定退款比例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