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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兒童啟動路邊違停電動車致弟弟受傷,誰來擔責?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調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意外傷害侵權責任糾紛案。



  鄭某與雷某均在新田某街道開店做生意,兩家經營的門店相隔約40米。


  2020年5月4日晚8時許,鄭某騎電動三輪車回門店,將車逆行停放在自家門店外的公路邊上,熄火下車離開,但未拔出鑰匙,也未拉車輛手剎。


  雷某的長子雷某甲(事發時不滿7歲)與次子雷某乙正好在鄭某三輪車附近玩耍,雷某甲爬上三輪車駕駛位,雷某乙也跟隨爬上車輛。雷某甲扭動手柄,電動三輪車突然向前急速行駛,撞擊路邊的樹木后停下,雷某乙在事故中受傷。


  后雷某乙在新田縣醫院等地治療,并行脾臟切除、胰腺修補等手術,花費醫療費8萬余元。經司法鑒定,雷某乙三個部位傷情分別構成七級傷殘、九級傷殘、十級傷殘。


  雷某多次就雷某乙的賠償等問題與鄭某溝通,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類費用39萬余元。


  2023年11月28日,新田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雷某甲、雷某乙的監護人雷某對雷某乙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自擔70%的賠償責任;鄭某承擔30%的責任;判令鄭某一次性賠償雷某乙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


  鄭某不服,向永州中院提起上訴。

     庭審中,鄭某認為,雷某乙受傷主要原因系雷某未履行監護人職責,雷某甲隨意開動電動車所致,一審法院判令其在本案中承擔30%的賠償責任,明顯過重。


  雷某則認為,這是飛來橫禍。鄭某的電動車逆行停放,不拔鑰匙、不拉手剎,致使自己的小兒子受傷嚴重,一審法院判決的金額遠不足以賠償雷某乙所受的身體及精神傷害。


  三年多來,雷鄭兩家因此事爭執不斷,雙方多次惡語相向,積怨逐年加深。如何化解兩家的積怨,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永州中院受案后,合議庭經認真閱卷、多方調查,認為本案系一起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所引發的幼童人身傷害責任分配爭議,案件雖不大,但兩家嫌隙已成,如若直接一判了事,很可能出現“案結事不了”的情況,難以化解兩家心結。開庭前,合議庭多次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與雙方溝通,協調調解方案。


  庭審中,合議庭認為此案仍有調解的基礎,經征求當事人意見后,決定休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方面,向雙方釋明法理,厘清各方責任,釋明法律責任與風險。另一方面,講清情理,讓雙方換位思考,將心比心,以和為貴,攜手應對這場意外之災。


  通過近一個多小時的勸解,雷某、鄭某從剛開始的情緒對抗激烈,相互推諉指責轉變為心平氣和、互相理解,最終在庭審現場就賠償達成了一致意見,由鄭某賠償雷某乙醫療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4.76萬元,鄭某當庭支付10萬元。


  案件調解后,永州中院還對雷某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要求其履行好監護職責,關心關愛小孩的身心健康,賠償款要保證用于雷某乙后續治療及學習、生活等方面。

       

     本案的焦點在于雷某乙受傷的責任該如何劃分。本案中,雷某甲觸發電動車直接導致了本次事故的發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雷某甲、雷某乙兄弟二人玩耍時,無法正確認識電動三輪車狀態的危險性,雷某甲擅自爬上三輪車并開動車輛急速行駛,其行為直接觸發了危險源的狀態轉化,形成了現實危害,雷某乙跟隨其后坐車,車輛前行不受控制后因撞擊大樹才得以停止。因雷某甲事發時不滿7歲,其侵權行為所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雷某承擔。


  其次,雷某作為監護人,未盡到合理的監護責任。雷某甲、雷某乙的玩耍區域脫離了監護人的監管,從雷某甲的觸發車輛行駛到雷某乙的跟隨坐車,二人的監護人始終未及時做到風險防范與危險控制,雷某的監護職責缺位也是導致雷某乙受傷的原因。


  再次,鄭某作為涉案電動三輪車的所有人,未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范要求,將車輛逆行臨時停放在公路邊上,在能做好停車制動的情況下未拔車鑰匙、未拉好手剎駐車制動、擅自離開車輛,讓車輛脫離自身控制,對周邊環境形成了現實的、確定的危險源,其行為是本次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鄭某應對雷某乙之傷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在本案的審理中,永州中院秉承能動司法理念,合議庭堅持在法律框架內,思考更深一層,工作更細一些,努力尋求案件處理的最佳方案。堅持把法理情講深、講透,讓雷某、鄭某兩家達成調解并當場兌現大部分賠償款,雙方因此事劍拔弩張的關系得以緩和,努力實現了案件辦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法官也在此提醒,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日常生活中,家長應當履行好監護人職責,在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看護的同時,切實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避免發生道路交通、溺水、動物傷害等安全事故。駕駛人員也要引以為戒,排除一切可能引發交通事故的隱患,做到對他人負責,也對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