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進工業和商業企業增產增銷獎勵辦法
(合政辦秘〔2013〕2號)
根據《關于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實施意見》(合政〔2012〕92號)精神,為鼓勵企業進一步擴大生產,開拓市場,促進工業和商業企業增產增銷,推動我市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原則
堅持“抓主抓重”原則,對2012年度產值超億元的工業企業和銷售額、營業額、納稅總額、出口額、執行額超一定限額的商貿流通企業,按照不同規模、檔次給予獎勵。
二、獎勵對象
(一)工業企業。
1.對2012年度產值超億元以上企業,產值、主營業務收入、稅收增幅分別達到或超過規定增幅且實現盈利的,按照產值規模的不同檔次,給予一次性超產貢獻獎勵。
2.同一投資主體在本市投資設立多家工業企業的,合并為一個考核單位計算獎勵。
(二)商貿流通企業。
1.對2012年度銷售額超億元的限額以上零售和批發商貿企業,銷售額、稅收增幅分別達到或超過規定增幅且實現盈利的,按照銷售額的不同檔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2.對2012年度營業額億元以上的餐飲企業,營業額、稅收增幅分別達到或超過規定增幅且實現盈利的,按照營業額的不同檔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3.對2012年度在合肥市納稅200萬元以上的物流企業,稅收增幅達到或超過規定增幅且實現盈利的,按照稅收增幅的不同檔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4.對2012年度出口額700萬美元以上的外貿流通企業,出口額增幅達到或超過規定增幅且實現盈利的,按照出口額的不同檔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5.對2012年度執行額200萬美元以上的服務外包企業,執行額、稅收增幅分別達到或超過規定增幅且實現盈利的,按照執行額的不同檔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獎勵標準
(一)工業企業。
1.產值100億元以上的,產值、主營業務收入、稅收增幅分別達到或超過18%、18%、10%,獎勵300萬元。
2.產值50-100億元的,產值、主營業務收入、稅收增幅分別達到或超過20%、20%、12%,獎勵200萬元。
3.產值10-50億元的,產值、主營業務收入、稅收增幅分別達到或超過25%、25%、12%,獎勵100萬元。
4.產值5-10億元的,產值、主營業務收入、稅收增幅分別達到或超過28%、28%、16%,獎勵50萬元。
5.產值1-5億元的,產值、主營業務收入、稅收增幅分別達到或超過30%、30%、16%,獎勵30萬元。
(二)商貿流通企業。
1.年銷售額5億元以上零售企業和20億元以上批發企業,銷售額、稅收增幅均達到或超過5%,獎勵150萬元,單項增長的按獎勵額的一半計算;年銷售額1-5億元零售企業和10-20億元批發企業,銷售額、稅收增幅均達到或超過5%,獎勵50萬元,單項增長的按獎勵額的一半計算。
2.年營業額3億元以上餐飲企業,營業額、稅收增幅均達到或超過10%,獎勵100萬元;年營業額1-3億元的餐飲企業,營業額、稅收增幅均達到或超過12%,獎勵50萬元。
3.年納稅總額1000萬元以上物流企業,稅收增幅達到或超過10%,獎勵100萬元;年納稅總額500-1000萬元的,稅收增幅達到或超過12%,獎勵50萬元;年納稅總額200-500萬元的,稅收增幅達到或超過15%,獎勵20萬元。
4.年出口額1000萬美元以上外貿流通企業,出口額增幅達到或超過30%,獎勵40萬元;年出口額700-1000萬美元的,出口額增幅達到或超過30%,獎勵20萬元。
5.年執行額1000萬美元以上服務外包企業,執行額、稅收增幅均達到或超過20%,獎勵30萬元;年執行額500- 1000萬美元的,執行額、稅收增幅均達到或超過20%,獎勵20萬元;年執行額200-500萬美元的,執行額、稅收增幅均達到或超過20%,獎勵10萬元。
四、申報、審核和兌現
(一)申報獎勵的工業企業數據,其產值、主營業務收入以市統計局年底快報數據為依據;申報獎勵的商貿流通企業數據,銷售額、營業額、出口額、執行額分別以市統計局年底快報、海關數據查詢系統、商務部服務外包業務管理和統計系統數據等為依據;企業稅收以實際收繳入庫并經財政和稅務部門核查確認的稅收數據為依據。
(二)產值億元以上工業企業獲得獎勵金額不超過當年上繳稅收中本市財政的實得額。其中,2012年新增規模企業不重復享受《合肥市承接產業轉移加快新型工業化發展若干政策(試行)》(合政〔2012〕52號)規定的新增規模以上企業一次性獎勵政策。
(三)單個商貿流通企業享受《合肥市承接產業轉移促進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合政〔2012〕51號)中的獎勵資金與本辦法獎勵資金之和,不超過2012年度該企業上繳稅收中本市財政的實得額;單個外貿流通企業能夠同時享受《關于進一步促進外貿加快發展若干政策》和本辦法中的出口增量獎勵政策的,按就高原則只能享受一次,不重復享受。
(四)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對工業企業進行年度審核,核定企業全年應得獎勵數額。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統計局等單位對商貿流通企業進行年度審核,核定企業全年應得獎勵數額。審核結果在媒體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經市政府批準。
(五)獎勵資金按企業稅收繳庫級次,由市與企業納稅地所在縣(市)、區共同承擔。四縣、巢湖市和巢湖經開區范圍內的企業,市與縣(巢湖市、巢湖經開區)財政按5∶5比例承擔兌現。四區和三大開發區范圍內的企業,市與區(開發區)財政按8∶2比例承擔。
(六)對當前生產發展快、代表性強且符合獎勵條件的工業企業,由市經信委、財政局、統計局進行會審,報市政府批準后提前預撥80%獎勵資金,剩余獎勵資金待年度審核后,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市財政局將市級承擔的獎勵資金撥付至各縣(市)、區財政局,由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將市財政撥付的資金和縣(市)、區承擔的配套資金撥付相關企業。
五、其他
(一)水、電、氣、煙草等工業行業企業和醫藥及醫療器械、能源、資源、書刊及音像制品、煙草制品、通信、汽車及零部件等商貿流通行業企業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政策。
(二)本辦法各條款政策企業不重復享受。
(三)對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至1億元(含2000萬元)實現增產增銷的工業企業,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訂。
(四)對企業弄虛作假,故意套取、騙取獎勵資金或涉稅違規的,一經查實,全額追回獎勵資金,并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五)本辦法由市經信委、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統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