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2011年9月19日《安徽日報》B2版
宿州一男子用工業鹽冒充食用鹽賣給商鋪,給居民生命安全帶來嚴重威脅。近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經查,張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備鹽類產品經營資格的情況下,違反國家對鹽類產品的專賣規定,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多次從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合計購買工業鹽60余噸,冒充食用鹽銷售給宿州市部分個體經營戶。 2011年1月19日,宿州市鹽務局鹽政稽查人員從張某的倉庫查獲工業鹽18.85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