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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5/24 10:50:23    |     文章來源: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     閱讀次數: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強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監管,是指建設項目在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備案后到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期間,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決定的情況等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后監管,是指建設項目在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后,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活動。

第四條 按照《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監督長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安徽省環境監管網格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網格構成原則,設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網格。各類工業園區(含開發區、高新區,下同)可設置獨立的環境監管網格,按照管理權限納入監管。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和協調本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對市縣生態環境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建設項目可直接進行監督檢查。

設區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所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監督和指導園區、鄉鎮(街道)開展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園區、鄉鎮(街道)在市縣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下,結合網格化管理,對轄區內的建設項目進行巡查,發現存在疑似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第五條 本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實行分類管理。對審批制建設項目、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備案制建設項目實行不同的監管要求。

審批制建設項目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且實施行政審批制的建設項目。

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是指按照《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推行“環境影響區域評估環境標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且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的建設項目。

備案制建設項目是指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且實行備案管理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審批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內容:

(一)審批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內容。

遵守國家及本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初步設計時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的情況;環境保護措施納入施工合同情況;建設過程中同時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決定的落實情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驗收情況;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情況;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重新報批或報請重新審核情況;排污許可證申領(變更)情況;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重新核發)情況等。

(二)審批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內容。

遵守國家及本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生態影響的恢復、生態補償措施落實情況;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情況等。

第七條 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內容:

(一)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內容。

除按照審批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有關內容執行以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質量、被審批人承諾內容的真實性等進行檢查。

(二)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內容。

按照審批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有關內容執行。

第八條 備案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后監管內容:

遵守國家及本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建設項目是否屬于備案范圍;備案情況與實際情況的相符性;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的項目是否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完成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等。

第九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審批制建設項目、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備案制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推進排污許可證證后監管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的銜接,強化固定污染源建設期、調試期和運營期的全周期監管。對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發證范圍的固定污染源,相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監管工作可結合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后監管納入排污許可證證后監管范圍統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固定污染源監管、監測、執法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和省市縣協同,提升監管效能,暢通信息溝通和反饋機制,推進項目環評、排污許可、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執法等系統數據共享。各級環境執法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各級環境監測部門按職責配合開展監測工作。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和環境管理問題的監管對象,應當適度提高抽查比例,加大監管力度。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并報有權限的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將經備案的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第三方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配合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 鼓勵利用在線監測、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科技手段,提高發現問題的能力。運用大數據、“互聯網 ”等信息手段,提高對各類環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水平。

生態環境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能力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業務能力和監管水平。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本省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環保志愿者及環保社會組織參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違法違規信息應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

對嚴重失信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依法實施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停止優惠政策等懲戒措施。具體獎懲措施按照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存在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排污許可制度等環境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依規依紀給予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