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要求,積極穩妥推進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納入平臺體系,省發展改革委依據《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發改法規〔2023〕1551號),制定《安徽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版)》(以下簡稱《目錄》)。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錄》的各類公共資源項目,須納入項目屬地或項目的實施主體屬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國家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省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推進《目錄》內的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對交易活動實施監督。
三、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部署要求,進一步完善平臺系統功能,優化平臺服務流程,規范交易服務事項,為各類省級公共資源項目交易活動及其監督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
四、《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更新?!栋不帐∈〖壒操Y源交易目錄(2020年版)》同時廢止。
《目錄》施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2024年3月21日
安徽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版)
序號 | 項目類別 | 項目分類 名稱 | 范圍 | 規模及標準 | 行政監督部門 | 設定依據 |
一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 房屋建筑工程 | 省級管理的各類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其他房屋建筑及構筑物等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 | 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6號令)、《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2018〕84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執行 |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1號) |
交通運輸工程 | 省級管理的公路、水運和其他交通運輸工程招標投標 | 省交通運輸廳 | 《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皖交建管〔2016〕147號) | |||
水利水電工程 | 列入國家和省投資計劃、省級以上審批初步設計,由省水利廳和廳直屬單位直接組織實施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招標投標 | 省水利廳 | 《關于印發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水建設〔2023〕101號) | |||
鐵路工程 | 地方鐵路運輸工程項目招標投標 | 鐵路行政管理部門 |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3號) | |||
民航工程 | 民航專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 | 民航行政管理部門 | 《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內部管理程序) | |||
通信工程 | 省級管理的通信工程項目招標投標 | 省通信管理局 |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7號) | |||
一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 自然資源工程 | 省級管理的土地整理復墾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廢棄礦山治理工程等工程項目招標投標 |
| 省自然資源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
農業工程 | 省級管理的農業工程招標投標 | 省農業農村廳 | ||||
林業工程 | 省級管理的國有資金投資的林業和草原、濕地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招標投標 | 省林業局 | ||||
能源工程 | 省屬企業控股投資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 | 各地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 |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發改公管〔2019〕723號) | |||
二 | 政府采購 | 工程類 | 省級管理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 | 按照當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執行 | 省財政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貨物類 | ||||||
服務類 | ||||||
三 | 礦業權出讓 | 探礦權出讓 | 由省自然資源廳(含自然資源部委托省自然資源廳)審批登記頒證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 | 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1號)執行 | 省自然資源廳 | 《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1號) |
采礦權出讓 | ||||||
四 | 國有產權交易 |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 省屬企業產權、資產轉讓及增資等 |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執行 |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 |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 | ||||||
企業增資 | ||||||
五 |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售 |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售 | 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皖財資〔2024〕65號)執行 | 省財政廳 |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 |
六 | 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余量資源交易 | 省級管理的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余量資源交易 | 全部 | 相關行業管理部門 | 《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 | |
七 | 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交易 | 省本級社有資產交易 | 按照《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供銷財字〔2020〕38號)執行 | 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 《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供銷財字〔2020〕38號) | |
八 | 無形資產交易 |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 | 省級管理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授予 | 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六部委第25號令)、《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執行 | 相關行業管理部門 |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六部委第25號令) |
公共場地的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冠名權有償轉讓 |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所有的公共場地的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冠名權有償轉讓 | 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0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財政〔2015〕90號)執行 | 省財政廳 |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 ||
九 | 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集中采購 | 藥品采購 | 城市公立醫院、縣級公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用藥集中采購 |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執行 | 省醫保局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2020年2月25日) |
醫用耗材采購 | 公立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采購 |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執行 | ||||
醫療器械采購 | 公立醫療機構臨床檢驗試劑和醫用設備采購 | 按照《關于印發安徽省公立醫療機構臨床檢驗試劑網上集中交易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衛藥〔2017〕55號)和《安徽省醫療保障局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全省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目錄的通知》(皖醫保秘〔2024〕1號)執行 | ||||
疫苗采購 | 第二類疫苗采購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8號)執行 | 省衛生健康委 |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 ||
十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 | 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 | 執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 | 省商務廳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 | |
十一 | 林權交易 | 省級管理的國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出讓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 省林業局 | 《安徽省林權管理條例》 | |
十二 | 排污權交易 | 排污權出(轉)讓、受讓、租賃等 | 省級政府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排污單位開展的排污權交易 | 按照《安徽省關于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皖環函〔2023〕973號)及相關配套管理辦法執行 | 省生態環境廳 | 《安徽省關于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皖環函〔2023〕973號) |
十三 | 碳排放權交易 | 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75號)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部令第19號)執行 | 省生態環境廳 |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75號) | ||
十四 | 用能權交易 |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 省發展改革委 | 《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 | ||
十五 | 涉訴、抵債或罰沒資產處置 | 人民法院司法處置資產 | 納入省級財政管理的司法處置資產 |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20〕54號)執行 | 省高院 | 《財政部關于印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20〕54號) |
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資產處置 | 納入省級財政管理的行政罰沒資產 | 省財政廳 |
注:規模及標準如有調整,以調整后的為準。